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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08   访问量:29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执业备案登记管理,规范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管理意识,保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升行业专业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及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通用的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指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规定的工作程序,运用标准的工作方法,对机动车进行鉴定、评估、测算,并出具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鉴定评估结论意见的专业技术服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营业执照,并经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备案登记公告,具有接受委托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能力的评估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在一个机动车鉴 定评估机构执业,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具有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取得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或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人社部门备案的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技能证书,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品行诚信良好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从业人员。

第二章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实行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依据申请单位业务能力,备案执业范围分机动车评估和机动车技术鉴定。

一、机动车评估:

(1)车辆及零部件的市值评估;

(2)事故车辆损失评估;

(3)事故车辆营运损失评估;

(4)事故车辆残值、贬值评估;

(5)事故车辆合理维修时间评估;

(6)新能源车辆价值及损失评估;

(7)其他与机动车有关的价值评估;

二、 机动车技术鉴定:

(1)机动车车辆属性、类型和唯一性鉴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成因鉴定;

(3)机动车事故与损伤关联性鉴定;

(4)机动车整车、总成、零部件技术性能鉴定;

(5)水淹车辆鉴定;

(6)火灾车辆起火部位和原因鉴定;

(7)机动车维修质量鉴定;

(8)车速鉴定;

(9)车辆碰撞痕迹鉴定;

(10)特种车辆、专用汽车及工程机械设备鉴定评估;

(11)动力检测鉴定评估;

(12)其他与机动车技术状况及性能有关的技术鉴定;

第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基本条件:

(一)备案执业范围为机动车评估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营业执照;

(2)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会员单位;

(3)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有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所需要的检测工具及设备;

(6)持证执业鉴定评估师不少于三名,其中至少有两名鉴定评估师持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连续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在岗证明。

(二)备案执业范围为机动车技术鉴定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营业执照;

(2)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会员单位;

(3)有固定经营场所,以及相适应的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有与备案执业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工具及设备;

(6)持证执业鉴定评估师不少于五名,其中至少有二名鉴定评估师持有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证书,连续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相关工作5年以上;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在岗证明。

第八条 备案登记证书

(一)本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本协会核发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是鉴定评估机构执业范围和业务工作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三年;评估机构持续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90日申请换证,本协会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书;

(四)在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内,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时向协会报送年度审验材料以备审验,审验材料包括机构年度业务汇总、抽查业务案例、持证执业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等;

(五)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载明: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编号、备案执业范围、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

(六)经审核合格核发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在本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对外公示,接受社会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申请与审核

(一)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供下列纸质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

(2)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或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

(5)必要检测工具设备证明材料;

(6)申请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7)申请机构企业信用、诚信经营、无行政处罚及无经营状况异常查询记录;

(8)申请机构法人签署的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申请备案登记机构在提交上述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纸质资料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扫描件按要求上传至本协会电子邮箱或信息管理系统;

(三)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机构提交资料后,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备案申请受理要求后,15个工作日内委派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提交材料或者实地考察不合格的,通知申请机构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协会秘书处按程序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

(四)实地考察由协会秘书处安排专家考察小组实施,实地考察工作按申请备案执业范围规定的项目进行。

第三章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

第十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经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社部门认可的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关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机动车鉴定评估评估相关工作需要;

(四)在唯一一个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五)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表:

(2)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和业务能力评价资料;

(4)与申请登记执业机构劳动关系证明或在岗证明;

(5)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承诺书(本人签名)。

第十一条  在提交上述纸质资料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扫描件按要求上传至本协会电子邮箱或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收到申请登记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合格后,核发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证书,并在本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对外公告,接受社会及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执业登记证书载明:姓名、执业资格名称、执业资格等级、执业机构名称、有效期限、证书编号、发证单位。

第十四条 持证执业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须按照规定每年参加协会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年度继续教育类型包括专业技术培训、专项业务能力提升等,继续教育形式分为网络授课培训、线下实操业务能力提升和分享等。

第四章  备案登记变更与撤销

第十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备案登记内容如有变更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项目及变更证书内容向社会公告;有其他原因需要撤销备案登记的,可向协会申请撤销机构或人员备案登记证书。本协会对备案登记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实行不定期核查制度,核查内容包括执业质量、内部管理制度、风险防范以及业务能力综合考核等,核查不合格的依据整改后实际情况变更机构备案执业范围,并在协会网站对外公示。

第十六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备案登记:

(一)被相关政府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不按时接受相关核查或年度审验的;

(三)提供登记资料不实或未及时办理变更,且影响重大的;

(四)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和机构注销的。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强制注销其备案登记,且在两年内不予重新登记,并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向社会公告:

(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出具虚假报告、严重失实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在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中违纪违法,机构法人或负责人、出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备案机构或者机构法人、负责人、出资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法、违规、失信”名单的。

第十八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提供登记资料不实或未及时办理变更,且影响重大的;

(二)不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且经告知仍拒不改正的;

(三)不接受相关登记检验的;

(四)涉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犯罪行为的。

第十九条  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对撤销或注销登记的机构和人员分类处理,其中属于违法、违规、失信的机构和人员,列入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信用建设失信名单,取消并责令其交回备案登记证书或执业登记证书,不再接收其备案申请,并在协会网站和公众号上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加强对所属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机动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受理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纠纷及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

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修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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