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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时间:2020-09-03   访问量:1164    来源:本站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求 2

4.1   基本要求 2

4.2   设施设备 2

4.3   人员要求 2

4.4   经营管理 2

5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要求 3

5.1   基本要求 3

5.2   设施设备 3

5.3   人员要求 4

5.4   经营管理 4

6   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 4

6.1   基本要求 4

6.2   设施设备 5

6.3   人员要求 5

6.4   经营管理 5

7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 5

7.1   基本要求 5

7.2   设施设备 5

7.3   人员要求 6

7.4   经营管理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二手车销售价签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9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元渤、罗磊、李振生、赵杰、周卫星、梁江峰、胡定成、朱东来、秦荣镛、刘晓东


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手流通的术语和定义、二手车交易市场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要求、二手车经纪机构要求与二手车拍卖企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或二手车交易相关服务活动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739(所有部分)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30323  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二手车 used car

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之前按规定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3.2      二手车交易used car trade

已登记注册的车辆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商业活动。

3.3      二手车交易市场 used car trade market

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企业

3.4      二手车经销企业 used car sales enterprise

依法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的企业。

3.5      二手车拍卖公司 used car auction enterprise

依法从事二手车拍卖业务的企业。

3.6      二手车经纪机构 used car broking enterprise

依法从事二手车交易中介服务的企业。

3.7      二手车经营商户 used car commercial tenant

租用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依法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4   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辐射范围广。

4.1.2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4.1.3  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1.4  车辆入场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应划分清晰。

4.1.5  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4.2   设施设备

4.2.1  相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面积不低于10 000㎡;

b)  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300㎡;

c)  交易服务大厅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d)  交易服务大厅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e)  车辆展示销售区标识明显,面积不低于5 000㎡;

f)  车辆入场检查区具有核对证照、车辆查验等工位;

g)  具有专门试车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h)  具有社会车辆专用的停车场,并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

i) 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

j)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操作和维护;

k) 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

4.2.2  相关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的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

b)  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不少于3台,能够查询车辆的基本参数、同时期和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

c)  具有电子显示屏,能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

d)  具有电子排队叫号设施。

4.3   人员要求

4.3.1  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经营人员。

4.3.2  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专业人员。

4.3.3  应具有3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

4.4   经营管理

4.4.1  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

4.4.2  应在交易大厅显著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流程、各种代办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

4.4.3  应对入场交易车辆进行登记与查验,并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身份车辆合法性:

a)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b)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c) 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4.4.4  应按下列要求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a)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

b)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c)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4.5  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

4.4.6  展销车辆应明码标价并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参照附录B随展车一同展示,二手车销售价签应参照附录A

4.4.7  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4.4.8  提供鉴定评估服务或二手车认证服务应符合GB/T 30323的相关规定。

4.4.9  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实施先行赔付,调解交易纠纷

4.4.10  应依法纳税并协助国家和地方税务部门向驻场商户征收税款

4.4.11  建立和实施二手车流通信息统计制度,并相关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报送二手车经营有关信息

4.4.12  商户管理应实现:

a) 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

b) 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商户诚信奖惩机制。

4.4.13  人员管理应实现:

a) 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

b) 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戴工作卡。

4.4.14  应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具备条件的宜同时建立二手车交易电子档案。二手车交易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左前45°角照片,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 交易发票复印件;

c)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 车主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 二手车交易合同原件;

f)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5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选址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具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5.1.2  具备二手车收购、销售、整备、展示、车辆技术状况鉴定、售后服务功能,能够提供转移登记、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代办服务。

5.2   设施设备

5.2.1  经营面积不低于1 500

5.2.2  应具车辆检测、整备所需的设施、设备、工具与工位,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3台以上漆面涂层测厚仪,通用或专用电控系统解码器、举升机等车辆检测设备。

b) 具有车辆清洁、抛光等车辆整备设备。

c) 开展售后服务业务应具有GB/T 16739(所有部分)规定的条件

5.3   人员要求

5.3.1  具有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5.3.2  应具有5名以上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

5.4   经营管理

5.4.1  收购车辆,应按4.4.34.4.4的要求核实卖方的身份、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5.4.2  与卖方商定车辆收购价格时,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5.4.3  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应对卖方签订收购合同,并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收购合同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5.4.4  在完成收购后及销售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向最终用户销售未经整备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合格的车辆

5.4.5  对于有重大事故修复痕迹的车辆应予注明。不应调整或更改车辆里程表、违规改装车辆。

5.4.6  展销车辆明码标价,并按照GB/T 30323要求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如实、清晰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参照附录B并随车一同展示,二手车销售价签应参照附录A

5.4.7  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应参照工商部门印发的《二手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与买方签订二手车销售合同并将《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参见附录B作为合同附件。

5.4.8  收取车款,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成交价格,并能为买方提供代办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服务

5.4.9  向最终用户销售的车辆,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5.4.10 提供车辆售后服务时,应向客户明示售后服务清单,不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收费项目。

5.4.11 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报送二手车交易等信息。 

5.4.12应建立二手车交易与售后服务档案,其报酬期限不少于3年,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出厂日期、使用性质、转移登记日期等;

b) 客户基本资料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c) 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d)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e)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与二手车交易合同原件

f) 买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如果买房有代理人的,还需要提供车主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g)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6.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6.1.2 具备二手车交易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转移登记手续服务等功能。

6.2   设施设备

6.2.1 应具有固定的室内办公场所或室内场地。注册地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

6.2.2 具有开展二手车交易代理、居间、行纪、展示、信息咨询、代办交易手续等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

6.3   人员要求

6.3.1  具有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

6.3.2  应具有3名以上经纪人。

6.4   经营管理

6.4.1  从事寄售业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a) 应按4.4.34.4.4的要求核实卖方身份、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查验车辆的合法性,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b)与委托方签订寄售合同,并要求委托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随车文件、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灯法定证明、凭证; 

c)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d) 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应挪作他用

e) 不应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f) 应按5.4.55.4.6的要求明码标价,明示车辆技术状况;

g)车辆售出后,按寄售合同约定支付车款、收取佣金。

6.4.2  车辆交易完成后,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销售发票

6.4.3  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6.4.4  二手车经纪人不应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6.4.5  不应采取欺诈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所要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7.   二手车拍卖企业的要求

7.1   基本要求

7.1.1 应具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7.1.2 应具备二手车拍卖、展示、技术状况鉴定和清洁整备功能。

7.1.3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要求。

7.2   设施设备

7.2.1 拍卖大厅面积不少于500,可同时容纳100名以上竞拍人员。

7.2.2 车辆展示区域面积不少于1500

7.2.3 应具有客户专用停车场,面积不少于200

7.2.4 应具汽车清洁场地和设施。

7.2.5 应具有用户登记接待、业务事宜协商、结算等服务窗口。

7.2.6 应具有计算机、拍卖管理软件等附属设施。

7.3   人员要求

7.3.1 应具有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7.3.2 具有二手车营销管理人员。

7.4   经营管理

7.4.1受理车辆委托拍卖应按4.4.34.4.4的要求核实卖方身份、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7.4.2开展车辆拍卖前应按照GB/T 30323要求,对拍卖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如实、清晰填写《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参见附录B),并随车一同展示。

7.4.3开展实物车辆拍卖活动,应自于拍卖7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载明下列事项:

a) 拍卖的时间、地点;

b) 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c) 拍卖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d) 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e)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7.4.4 拍卖车辆应在拍卖前进行展示,时间不少于2 d,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参见附录B)

7.4.5 组织网上竞价,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网上拍卖规则,明确竞买人需要办理网上竞买手续,并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参见附录B),公布时间不得少于24 h

7.4.6拍卖成交后,应与买受人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录C)。

7.4.7拍卖人与委托人、买受人可约定佣金比例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法人收取服务费用。

7.4.8 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4.4.3b)所列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7.4.9 应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报送信息。

7.4.10 应建立二手车拍卖档案,其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 交易发票复印件;

c)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参见附录B)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参见附录C);

g)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二手车销售价签

A.1给出了二手车销售价签的示范文本。

image.png

A.1二手车销售价签(示范文本)

 

 

 

B

(资料性附录)

 二手车技术状况表

B.1给出了二手车技术状况表的示范文本表

 

B.1二手车技术状况表(示范文本)

image.png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鉴定单位:(盖章)          

       鉴定日期:                  

声明:本二手车技术状况表所体现的鉴定结果仅为鉴定日期当日被鉴定车辆的技术状况表现与描述,若在当日内被鉴定车辆的市场价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鉴定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本技术状况鉴定说明书不作为参考依据。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C.1给出了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示范文本。

 

C.1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示范文本)

 

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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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协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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