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的车就自燃了,二手车商应该负责么?
时间:2024-12-27 访问量:46 来源:二手车小胖说
原文:懂车张律师,整理王萌
转载授权:xiaopangfans
二手车小胖说:
最近给了律师老张一个任务,也是某几个同行,尤其是做新能源二手车的兄弟们给我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大家卖的二手车,尤其是新能源二手车,尤其是可能老一些的,甚至厂家都倒闭的新能源二手车。
如果,万一,刚买了就自燃了,或者说碰撞事故燃烧等特殊情况,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二手车经营者又有哪些风险和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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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不久的二手车发生自燃,应该适用“买定离手”规则吗?》
今天张律师跟广大二手车消费者和商家聊一个比较小众的话题,就是二手车刚买到手不久,发生了自燃,责任到底由卖家承担还是买家承担?
说它小众,是因为根据不完全统计显示,近5年类似案例也仅有不超过三十例,可以说,发生这种情况还是极其少见的。
“买定离手,落子无悔”,源自于民间,最早用于赌博或交易场合,原指在下注或交易确认后,双方需要立即分开手,表示交易已成,不得反悔。
这一表达逐渐泛化到生活中,用来形容决定后的坚定态度,也常用于比喻,强调一旦决定就要承担后果。
那么从法理的角度怎么解读呢,我们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终1661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 28日,安建辉向王江山购买雪弗兰轿车一辆,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当日18时08分许,安建辉向王江山经营的店铺转账17500元(含过户费 500 元),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即驾车离开。
18时20分许,车辆行驶仅5公里后,车前车头部位起火自燃。
安建辉报警后,七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起火点为发电机电源线,起火原因为该车夹在电瓶支撑座夹板下面
的发电机电源线变形老化。后双方因为购车款返还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酿成本案纠纷。安建辉要求返还17500元购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酌情退费14000元:
双方虽买卖的系二手车,但是王江山作为出卖人应保证交付的车辆具备应有的质量和性能。安建辉作为案涉车辆的购买方,明知是二手车,且车辆使用年限已达 12 年之久,其质量、性能显然不能和新车相比,仍然选择购买,另外在《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了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安建辉)已经确认车况并无异议,出售概不退还,故安建辉本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以及车辆出售仅行驶十几分钟即发生自燃的情况,兼顾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王江山返还安建辉购车款及过户费14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安建辉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二手车用于自用,王江山理应提供能够正常使用的商品,从王江山交付车辆到车辆发生自燃未超过一个小时,行驶未超过5公里,足以证明王江山交付的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甚至对消费者生命健康会产生严重危险,在此情况下,合同约定“车况乙方已确认,售出概不退换”明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销售者责任的“霸王条款”,故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对抗消费者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其次,消防机关已经对车辆自燃的原因作出了认定,系案涉车辆电瓶电源线老化短路所致,足以证明王江山出售的车辆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并非通过简单的试驾即能发现。
案例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5158号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9日,买方蔡文通过宁波二手车中介公司购买宝马二手车一辆,价款318000元,中介费6300元。
双方签订《宁波市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中介公司提供的《车辆车况说明书》载明,该车大梁有修复,左前纵梁、右前纵梁、水箱框架修复。
2018年11月3日,车辆在上海市发生自燃,扑救及时,后产生修理费68000元,维修厂出具《情况说明》:本次车损为自燃原因,有以下部件损坏:
1.转向机;2.DME 控制单元;3.电源模块;4.驻车定位系统电缆束;5.油底壳。
第三点载明:以下损坏明显与本次自燃无关,且痕迹较为陈旧:1.元宝梁明显焊接修复;2.变速箱油底壳漏油;3.安全气囊修复;4.底板下托架严重变形;5.左右纵梁严重扭曲变形;6.拉杆变形。
后蔡文起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车还款,并赔偿维修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无隐瞒车况,自燃与原车事故无关:
中介公司已将其知晓的车辆情况如实告知蔡文,无证据显示中介公司在签约当时了解的车辆信息超过了《车辆车况说明书》的内容,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中介公司存在故意隐瞒车辆状况或提供虚假车辆信息的行为。
自燃中损坏部件为转向机、DME 控制单元、电源模块、驻车定位系统电缆束、油底壳,但并未显示自燃的原因,更未显示自燃系中介公司未告知的重大事故或修复情况导致,故蔡文不能以车辆自燃为由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维持原判:
《车辆车况说明书》第二栏车况描述载明:“该车发动机,变速箱正常,大梁有修复。”《宁波市二手车买卖中介合同》第七条约定,蔡文已认真阅读编号为N36643 的《车辆车况说明书》,知晓涉案车辆为事故修复车,同意购买,并放弃一切索赔的权利。
《情况说明》第明确部分损坏与自燃无关,且痕迹较为陈旧,仅凭该情况说明亦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自燃是爱尚公司未告知事故和修复情况造成。
张律师法律意见:
两个案件裁判结果不同,但都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
兰州的案例中,法庭主要考量车辆刚刚开出不足5公里即发生自燃,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当对于车辆这种耐用消费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此认为车辆自燃与商家的质量保证责任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同时兼顾公平原则,将最终的责任承担作了2:8的划分。
宁波的案例中,法庭严格考量了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达,自燃结果和商家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作出了商家不承担责任的裁判。
结合最近几年的类似案例,比如(2018)京 0108 民初 45401 号,(2022)豫 1525 民初 6704 号,(2024)内 01 民终 2417 号,可以看得出,主流裁判思路是倾向于严格考量因果关系,车辆损毁灭失的风险随车辆的交付发生转移。
这种接近于民间的“买定离手”规则,实质上具有法律和经济学双重意义。
因为二手车商家基于技术、设备限制,很难识别出自燃风险,如果对此苛求,势必增加二手车商家的成本,这些成本又势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那么整个二手车流通领域的无效损失更大,市场发展将更受禁锢。
消费者选择购买二手车,自然应当具有合理的商品预期,不能相购买新车那样预期过高同时放任自己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尽到自身合理的审查、审慎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分配原则,会更有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法治市场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