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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商不小心卖了“泡水车”,结果......


时间:2022-07-06   访问量:365    来源:本站


今日案例:王某与大同市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审理法院: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晋0213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大同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合同书》;

2.判令被告大同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车款18万元及车辆鉴定费699元、维修费3585元;

3.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惩罚性赔偿金54万元;4.判令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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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经营者明确承诺“坚决杜绝重大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原告与被告某销售公司签订了《协议合同书》……被告北京某公司出具的《XXX事故保协议》中明确做出案涉车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泡水的保障承诺。……


维修师傅告知原告该车辆可能是泡水车。……原告认为,被告某销售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承诺不销售水泡车,并隐瞒了所售的车辆为水泡车,且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出具虚假承诺,误导原告购买了水泡车,该行为已购成欺诈消费者……


综上,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辩称,答辩人是依据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的检测报告销售车辆,答辩人承诺如购车之日起90日内发现重大事故、火烧车、泡水车,委托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进行回购。……答辩人寻求了有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车辆检测,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属于泡水车,答辩人同意回购车辆,答辩人客服中心接到原告的异议电话后,经复检确认为水泡车,符合回购条件,原告声称已经取得了第三方鉴定报告书,但拒绝向答辩人提交,此后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


根据合同约定,索赔人应当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否则答辩人可以免责,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依约履行赔付手续,向答辩人交付第三方检测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答辩人延迟回购车辆不违反合同约定。


答辩人不存在欺诈事实。(这句话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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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3月4日,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就案涉大众车出具评估结果:转向管柱锈迹(锈蚀),但未明确该车辆为泡水车。……


原告作为委托方与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签订《XXX事故保协议》,协议说明: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依委托方委托,为本案车辆提供非事故车辆保障服务,经检测,对本案车辆做出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保障承诺。


赔偿说明: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承诺,在检测行为发生当时存在此协议检测标准中属于重大事故的损伤或者属于火烧、水泡的情形而未被检出,检测委托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可以在实际检测日之后90天内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按照回购该车辆。保障有效期自协议签订日期起90个自然日内有效。


庭审中,当事人均认可该车系泡水车。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三被告在销售案涉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


……2019年3月4日,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就案涉大众二手车出具评估结果:转向管柱锈迹(锈蚀),但未明确该车辆为泡水车


被告某销售公司根据检测结果,作出不出售泡水车的承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被告某销售公司虽实际出售的是泡水车,但其对“无泡水车”的承诺,系基于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意见,对于案涉车辆泡水的事实,提前并不知情,也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被告某销售公司以及被告某管理公司辩解在销售的过程中,均不存在欺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作为专业的车辆鉴定公司,自认存在检测失误,出具了不符合客观情况的报告,但设置了回购保障机制,并不能依此推定被告北京某公司公司故意欺诈原告的事实,故原告认为三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主张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4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由被告某销售公司返还1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车辆鉴定费699元、维修费3585元,有法律根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三被告在销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惩罚性赔偿金,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同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购车款18万元……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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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欺诈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交易向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与之交易的一种行为。


很多车商掌握该法律知识,并且经常性的就什么是“故意”与专业人士展开辩论。


车商认为自己实际上不知情,也就不存在“故意”行为,法院就不应当判自己退一赔三。


正所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司法判例给上述观念泼了冷水。


实际上,“故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状态,法官不可能直接探知车商内心的真实想法,而是要结合证据和庭审情况进行综合判定,这也就造成了法官在该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


司法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经营者的主观状态通常都没有直接证据,“欺诈”的认定过程往往离不开法官的自由心证。


这类案件中法官的自主性、主观性较强,法官的社会知识、阅历以及原被告当庭传递给法官的庭审感受都可能导致判决结果产生差异。


本案中,车商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有直接证据,即三方检测报告。


车商作出的无泡水车承诺系根据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结论而来,也就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案件平安着陆。


打铁还需自身硬。我们建议车商在收售车辆过程中要加强风险意识,强化证据保全意识。车商向消费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手里都要有“真凭实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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