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公司法,新消法、会计法,贷款管理办法...这些调整实施将对二手车行业影响巨大...


时间:2024-07-08   访问量:124    来源:本站


文章原创:二手车张律师,修改调整王萌

转载授权:xiaopangfans


2024年7月1日是我们伟大的党的103周年生日,是好几部法律法规修改或修订后正式施行的日子,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改)《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


公司法、会计法、贷款管理办法,这三个下半年就要调整的内容,对于目前越来越正规的公司化的中国二手车企业老板们非常重要,这些内容到底有哪些调整,到底有哪些变化,对于企业有什么影响,大家要特别注意!


请耐心往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早于1993年制订,1994年7月1日施行。


2005年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新《公司法》的修订并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是第二次修订版本。


这三十年中《公司法》还经历了四次修正。


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公司,正在经历从“经纪公司”向“贸易公司”的转型,但是无论是哪种经营类型,其主体本质都是受公司法约束的经营主体。


值得提示的知识点是,不受公司法规制的主体主要有: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既然是公司,就是会受公司法修订影响的主体,就需要关注和自身利益相关的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修改了112个条文,在这里为读者提炼出一些条文,看看其在二手车从业者日常经营中的应用场景,供大家参考。


1、 增设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最长期限,出资加速到期常态化


法条: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所谓认缴出资额是指股东承诺缴纳而不一定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区别于实缴出资额。实缴制下,股东必须“即认即缴”,公司和股东在公司资本缴纳期限和比例上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而五年内缴足给予了这个自治空间,只是在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上加上了最长期限的条件,并未改变我国公司资本缴纳制度认缴制的本质,更没有退回实缴制。


新法新规对存量公司设置了“3+5”过渡期的规定,明确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经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2024年7月1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注册资本缴足。


场景:

从2005年认缴资本制实施以来,市场上常见一些公司把注册资本注册为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亿元。本次新公司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很多公司在办理减资手续。


二手车业务公司,应当“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业务量和实际资本量申报注册资本,否则可能面临两个问题。


一是,股东在实缴期限之前必须缴纳足额的出资;二是,一旦公司符合法定的“资不抵债”情形,股东的出资义务会被加速到期,也就是说股东要提前承担出资义务,而这个义务的金额是以认缴资本为限的,认缴金额越高,需要履行的金额越高。


2、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完善股东知情权制度


法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二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最主要的变化是,股东增加了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会计凭证”的权利。


场景:

在二手车行业,多人合伙开设公司的情况很常见,出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但有些股东并不参与日常运营,一旦因为财务记账、利润计算、利益分配产生争议,那么股东就有法定的权利查阅公司账目。


以前,股东无权查阅会计凭证,只能看到经过会计处理的财务账簿,这样就难免有假账的猜忌。新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对原始会计凭证的查阅权,能够有效避免因账目真实性产生的纠纷。


除此之外,新公司中体现出的“完善公司股份转让规则”,“加重控股股东和实控人的责任”等相应条款都和二手车经营企业的日常活动关系密切,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私信探讨。


另外,同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虚假营销,网络直播带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分享两条,抛砖引玉。

1】第九条 (第一款)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条强化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强调了二手车经营者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对自身商家资质和二手车商品真实车况,要如实、全面的告知消费者


2】第十四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网络直播”带货方式在二手车行业属于主要营销手段之一,该条文针对直播销售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既强调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也明确了商家应当遵循的争议解决机制,将在线争议解决作为商家的法定义务予以强化。


法律的不断细化、修订、完善,表明我们在法治化国家发展道路上的飞速发展和进步。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战略目标,我们每一个个体、每一个公司应当做到的就是全民守法,人民的权益需要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需要人民维护,我们每一个社会生活参与者都是法律的践行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受益者。



上一篇:中国二手车,黄金十年,再启程! 下一篇:二手车事故标准,国标,团标,地标,企标,自媒体解读...为何乱成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