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手车流通行业 诚信经营试点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时间:2020-08-05 访问量:748 来源:本站
山东省二手车流通行业
诚信经营试点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山东省二手车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的诚信经营管理制度,巩固树立诚实信用的核心价值观,把诚信经营理念根植于全省二手车流通各个环节,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国办发〔2019〕42号《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以及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诚信试点申报主体及条件
第二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申报的各经营主体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合法经营的企业,并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申报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已在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在规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能出具有效的使用证明(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其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交易服务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经销企业用于商品展示的固定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10个车位以上);
(四)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区用于洽谈、签订合同以及休息等;
(五)必须与所属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六)必须具有从事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的能力,有1名以上取得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在职从业人员(需提供该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或工资发放证明等);
(七)必须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应设施、设备;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诚信经营行为规范
第三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置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五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时,交易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交易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对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应向消费者进行主动告知,与消费者取得共识,并获得消费者确认;
(二)合同制定应遵循对待买卖双方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出现霸王条款,严格杜绝强买强卖等行为。
第六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应根据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时应开具发票,收费项目应明码公示。
第七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建立交易档案保存制度:
(一)对二手车交易的购销、买卖及鉴定评估档案进行存档,主要资料包含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交易合同原件、商品相关的《车辆信息表》、《质量认证证书》以及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二)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能及时调阅相关档案供消费者、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查阅;
(三)有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防止消费者私人信息泄露;
(四)不得擅自转移、篡改、毁灭各类交易存档资料及商品的原始资料;
(五)各类资料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第八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四章 收购和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二)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三)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第十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第十一条 在售车辆必须在其显要位置标示车况真实信息:
(一)标示车辆关键部件的技术状态及维修情况。关键部件包含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二)标示车辆除关键部件外的瑕疵及维修情况;
(三)标示车辆是否为火烧车、水淹车、事故大修车等信息;
(四)标示车辆销售价格,杜绝看人定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将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及认证证书置于车辆显要位置并主动向消费者展示;
(六)相关资料(《二手车认证报告》、《质保及售后承诺书》等)应作为合同附件,在交易成功后和购买合同一并交予消费者。
第十二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应推行第三方鉴定评估作业,出具车辆认证报告证书。
(一)车辆认证报告必须是经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登记备案的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并主动向消费者展示;
(二)车辆认证报告内容必须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流程及项目进行检测评定,检测项目不得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104项;
(三)认证报告应作为合同附件,在交易成功后与合同一并交予消费者。
第十三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对车辆或服务进行宣传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车辆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就车辆或服务质量、使用方法等问题的询问,应真实、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消费体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商品退换制度及退换协议。
第十五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销售的商品应有售后标准及售后质保服务相关凭证(消费者自愿放弃除外)。
(一)销售经过第三方认证的商品,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二)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主要部件(易损件除外);
(三)有正规的售后服务制度,并向消费者解读详细流程;
(四)向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五)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服务项目;
(六)质量保障相关凭证应作为购车合同附件,在交易成功后与合同一并交予消费者;
(七)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消费者基本资料(主要包括消费者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维修保养记录(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八)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必须在显要位置标示监督机构电话,并在交易过程中主动告知消费者。
第五章 诚信资质管理及责任
第十七条 凡山东省范围内的二手车经营主体达到本办法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山东省二手车诚信试点资质。
(一)由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牵头,会同各地市二手车协(商)会、专家组检查评审通过并授牌。
(二)取得山东省二手车诚信经营试点资质的经营主体,向山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三)取得山东省二手车诚信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商务主管部门与协会对二手车诚信经营主体承担监督指导职责;在经营现场设置、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提倡和鼓励社会监督。
(五)山东省二手车诚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如违反本办法规定,一经查证核实,将取消二手车诚信经营资质,并向社会公告,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诚信资质认定,同时承担因此而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山东省二手车诚信经营主体必须在车辆显要位置如实标示专业机构出据的车辆认证报告,如报告有故意隐瞒行为的,一经查证,取消二手车诚信经营资质,并赔偿由此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参与诚信经营试点活动的经营主体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要求的,一经查证,原则上由行业协会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理;全年累计达3次以上的,取消山东省二手车诚信经营资质,并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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