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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2-23   访问量:576    来源:本站


各鉴定评估机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文书制作工作,提高鉴定评估文书的质量,结合我省鉴定评估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规范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如本规范与协会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内容有重叠之处,

请遵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一:《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二:《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印章存档表》

 

 

 

 

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

O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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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制作工作,提高鉴 定评估文书的质量,结合我省鉴定评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范。

第二条 鉴定评估文书是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 估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 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

录和反映鉴定评估过程和鉴定评估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 鉴定评估文书分为鉴定评估结论意见书和评估

报告

鉴定评估结论意见书是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员对司法机关委托事项出具的专业判断意见或者鉴定评估结论意见的文书评估报告是指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员对一般委托事项出具的具有咨询性质的判断结论文书。

第四条 鉴定评估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评估的人员按照

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 鉴定评估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应能体现机构名称、委托单位/人、申请单位/人、委托事项、鉴定评估工作方法、依据、工作过程、结论意见、文书编号、证书编号等。

第六条 鉴定评估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鉴定评估文书的类别、委托人、申请人、委托事项、文书编号及证书编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机动车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  要求:标题应写明鉴定评估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评估事项编号应写明鉴定评估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一)基本情况:应当简要说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受理

日期、鉴定评估材料等情况;

鉴定评估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 评估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评估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二)委托事项简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摘录委托事项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评估材料出处;

(三)依据法规文件资料摘要:应当摘录与完成鉴定评估

事项有关的鉴定评估依据的法规文件技术规范资料等;

(四)鉴定评估过程:应当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 鉴定评估活动发生的过程,包括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法,鉴定评估材料的选取、使用,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检查、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

(五)分析说明:应当详细阐明鉴定评估人员根据有关科 学理论知识,通过对鉴定评估材料检查、检验、检测结果 鉴定评估标准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逻 辑推理,得出鉴定评估结论意见的过程;要求有良好的科学性、逻辑性;

    (六)鉴定评估结论意见: 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七)附件:应附现场查勘/分析照片、委托书、车辆信 息及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等;附件是鉴定评估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鉴定评估文书的正文之后;落款应由鉴定评估人员签名并盖章,并写明鉴定评估人员的注册证号,同时加盖鉴定评估机构印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第八条 鉴定评估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鉴定评估机构印章,作为骑缝章;鉴定评估文书正文标题下方编号处应当加盖鉴定评估机构印章。

第九条 鉴定评估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

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

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二)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

文字规范;

(四)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 鉴定评估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制作,文内字体为 4 号仿

宋,两端对齐,段首空两格,行间距一般为 1.5 倍;

(二)在正文每页处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

几页;

(三)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此页无正文 ”字

样;

(四)不得有涂改。

第十一条 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印章当在协会存档备案

后启用。

第十二条 本规范实施后,鉴定评估机构应在一个月内

按照本规范规定调整。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 202431日起试行。


附件二

 

 

XXX 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机动车鉴定评估结论意见书

 

 

(封面)

 

 

 

 

 

 

 

 

 

 

 

 

 

 

 

 

 

 

 

 

 

 

委托单位:

  人:

委托事项:

文书编号:

证书编号:


  

 

封二

1.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评估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评估并出具鉴定评估结论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

2.鉴定评估结论意见书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评估人员无权干涉。

    3.使用鉴定评估结论意见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4.鉴定评估结论意见属于鉴定评估人员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评估结论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地址:xx  xx  xx  xx 号(邮政编码: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鉴定评估结论意见书

编号:  (加盖鉴定评估机构印章)

一、基本情况

二、委托事项简述

 

三、依据法规文件资料摘要

四、鉴定过程

五、分析说明

六、鉴定评估结论意见

      

 

 

 

 

 

鉴定评估人员签章:

注册证号:

鉴定评估人员签章:

注册证号:

 

 

 

XXX 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年×月×日

 

 

 

 

 

   页第   


附件三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人员印章签名存档表

 

 

 

 

             


 

 

 

                   


 

鲁二手车协字 [2024] 04号.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文书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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