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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31   访问量:416    来源:本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事长办公会及秘书处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财务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制移交清册,移交财务部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财务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财务部应当会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财务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协会会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同时,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九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协会理事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部、秘书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协会理事长。

        第十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一条:协会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协会的主管部门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十四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协会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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