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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典型涉水车判例,二手车商要注意了!


时间:2024-08-19   访问量:65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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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创作者二手车张博律师,修改王萌

转载授权:xiaopangfans


通过三个案例解读涉水车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标准

在B2C的二手车交易合同中,对于车辆事故状况、里程表、是否涉水这三项的约定是最重要的二手车参数,关于这三方面的纠纷也是二手车买卖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

每年七八月份台风季雨水季,免不了出现很多涉水车辆、泡水车辆进入流通领域。这样的车辆,只要没有达到全损或报废的标准,就是有使用价值且可以正常流通的。

很多车商怕打眼收了这样的车,也怕这样的车库龄长,更怕卖不好被客户起诉退一赔三,所以,都有些谈虎色变避之不及。

但是,我认为不能因噎废食,只要操作规范,公平交易,那么就是合规的商业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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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搜集整理了几个具有对比性的案例,帮大家梳理一下怎样的经营行为更为合规。

案例一:(2021)京02民终5178号

案例二:(2024)京02民终7101号

案例三:(2024)京02民终9557号

因为三个案例的事实部分极其相似,所以我们作以下概括描述:

二手车商家向客户出售二手车,并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方“确保车辆未发生涉水险记录及发动机损失险记录”。

客户分别在使用1-3年后,发现车辆曾经有不同程度的涉水或泡水,并发生相应维修,但发生的维修费用都不高,均为几千块钱左右,主要是进行拆装地毯、座椅进行晾晒或更换某些电路模块。随后客户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车或者退一赔三。

梳理一下类似案件的核心争议

争议焦点一

车辆涉水和维修的程度不同,什么样的程度被认定为违反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实务中有可能存在不同的尺度:

1)从本文的案例一和相关法律中推理出涉水车的相关定义理解,是对“涉水”概念作出限缩解释的。

2020年9月19日施行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理顺商车险主险和附加险责任

在基本不增加消费者保费支出的原则下,支持行业拓展商车险保障责任范围。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

支持行业开发车轮单独损失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等附加险产品。

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特别指明“发动机涉水”属于一类附加险种,也就是指,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机动车,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直接损毁,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文案例一中阐明“某公司的此项承诺,应理解为未曾出现应适用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理赔的情形,不应局限于是否有出险理赔记录。依据本案涉案车辆的维修记录,2014年虽因大雨停放车辆进水,产生维修费用3500元,但修理记录中未见发动机涉水损毁、修复的内容,买方提交的车况鉴定意见中,亦未见发动机涉水出现损毁的表述,故法院对其主张卖方公司违反此项承诺之意见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虽然车辆进水浸湿了地毯等并产生维修费,但是并没有对发动机造成任何损失,因此法院不认为是商家违反了合同承诺。

2)从今年最新的案例二中,体现出对涉水概念的严格适用。

本文案例二中,车辆在保险公司出险记录显示“单方事故,水淹车”,同时存在更换三滤及拆装发动机清洗的维修记录。

保险理赔的维修费用仅仅是三四千元,懂修理的朋友可能能够理解,这三四千是远远不够发动机拆装大修的,也就是说,当时的事故对于发动机几乎没有任何损坏,只是拆掉火花塞进行了简单清洗。更不会对于车辆的安全使用有任何影响。

对此事实部分,法院认为,“车辆存在卖方商家承诺的不应发生的涉水事故,卖方辩称发动机未受损,但是没有提供相关鉴定报告或其他证据,且与保险公司记载的发动机维修记录不相符,故本院对卖方的主张不予采信”。

3)从案例三中,可以体现出对“涉水”概念的扩大解释。

本文案例三中,车辆维修内容为“拆装清洗烘干检测”。车辆发动机并未因为涉水而维修,并且,车辆在买方购买后的两三年的使用中,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但是法院认为,“在保险公司确认发生涉水事故的情况下,卖方公司主张车辆未涉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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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二

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当退车或者赔偿?

关于欺诈的认定,个人认为法院的适用还是较谨慎的,需要严格符合其构成要件,才能对商家适用惩罚性赔偿。

本文三个案件均未认定卖方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不适用三倍赔偿的惩罚性措施。比如案例二阐明“卖方商家虽然因为疏忽未向保险公司核实出险记录,但对涉案车辆发生涉水险事故并不构成明知,更不构成为出售商品而故意虚假陈述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案例二和案例三均是判决卖方商家承担退车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车辆“涉水”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使进入水中熄火甚至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另一种是原地停放泡水。

涉及发动机维修的车,应当如实告知买方客户并在合同中明确。如果车辆的维修历史仅仅是晾晒,而发动机并没有因为进水熄火或者涉水损毁维修,那么车商在出售二手车签订合同时,为了避免风险,可以明确约定车辆“不存在发动机涉水损坏或维修”,这样约定,就没有对静止泡水的情况作出约定,不对其承担责任。

从本文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笼统的约定“未发生涉水险”则有可能因为只要发生过涉水相关报案或理赔,就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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