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动态

关于济南市实施轻型汽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时间:2020-08-03   访问量:343    来源:本站


为贯彻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关于山东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鲁环发〔2019〕30号)要求,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排放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a或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a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自2023年7月1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家6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停止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达不到国家6b阶段排放标准的新生产轻型汽车。

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为3500kg(含)以下、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汽车。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新购注册登记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核查,自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之日起,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济政发〔2018〕22号)要求,对外埠转入的轻型汽车的排放标准进行审核。2020年6月30日前,外埠转入机动车应达到国五排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外埠转入轻型汽车应达到国六排放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四、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前,已购买的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车,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逾期不再办理。

各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全面公开公示所售车型排放标准等信息,不得利用隐瞒、诱导、欺骗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车主可自行登录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网站(www.vecc-mep.org.cn)查询各类型机动车排放标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国家、省执行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三部门正式启动二手车出口工作 下一篇: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意见的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