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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31   访问量:462    来源:本站


   

第一条:目的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规范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简称:协会,下同)的人事管理程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培训体系建设,使协会人事管理与开发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容

本制度包括总则、员工招聘、劳动关系、人事关系、请休假管理、员工离职等部分。

第三条:适用范围

协会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一章  员工招聘

第四条:协会员工招聘工作实行分层次管理:

协会秘书处的人员招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其他会员单位参与协会组阁成员的招聘由各会员单位负责,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备案。

第五条:员工招聘的原则:

1、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公开招聘、严格程序、择优录用”的原则实行;

2、以“招聘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为主,招聘在职人员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年度招聘计划:

每年年底,协会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岗位编制提报下年度招聘计划,经秘书处汇总后报协会会长签批。

第七条:招聘流程:

1、提报增员申请

协会各部门因岗位空缺或工作需要招聘员工,应提前一周填写“招聘员工申请表”,提报协会秘书处。

2、发布招聘信息

协会秘书处根据用人部门提报用人计划,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3、初选

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应聘者的应聘资料,进行初选。

4、面试

应聘人员需经过协会秘书处和用人部门两次面试(含必要的笔试测试),合格者提报协会秘书长审批。

5、体检

通过审批的应聘人员,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组织体检,合格者予以聘用。

6、聘用手续

聘用的员工须到协会秘书处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备案,办理接收关系,然后持协会秘书处开据的“内部介绍信”,到用人部门报到。

7、试用及转正:

员工试用期满后,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单”,经用人部门和协会秘书处考评鉴证合格者,予以转正。试用期内表现优异者,可由所在部门向协会秘书处申请提前转正。

第八条:特殊人才的引进,由协会会长审批。

第二章、劳动关系

第九条:协会与聘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编号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编制。

第十条:劳动合同签定主体

协会部门级管理人员与协会签定劳动合同。部门内成员与本部门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签定年限:

普通员工签定一年期劳动合同;

部门级管理人员签定三年期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及协会具体情况,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专业人才、技术骨干的合同期限可突破上述规定;

与协会有其他协议约定的,按其他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劳动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协会委托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协会的人事关系进行代理。协会员工的对外流动手续(包括流进和流出)、人事关系(包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员工的个人档案等,一律转入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四条:协会在济南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专户存放员工档案,档案管理费由个人支付,每年年末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请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员工的考勤汇总及请休假管理。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汇总及请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指定负责人须按考勤记录的要求准确、详实的填写考勤表;每月月初将本部门考勤记录表填写完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因错报、漏报考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未按上、下班规定时间出勤的记为迟到、早退。迟到、早退达到三次,计为旷工一天。

第十八条:休假、请假规定

(一)年休假

1、休假时间以员工连续工龄为计算依据,标准如下:

 连续工龄

休假时间

备注

3-5年

    3天

⑴在协会工作每满5年可增加一天公休假;

⑵双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假期;

   6-10年

    7天

  11-15年

   10天

 16年以上

   14天

 

2、休假假期在10天以内的(含10天),须一次性休完,10天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两次休完。

3、年度未休假的不安排补休。年休假不累积。

4、员工年休假补贴可在婚假、探亲假中使用。

5、休假期间发生人身事故及经济损失的,责任由本人承担。

6、休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提出休假申请时,须出具医院病假证明和病历,医院病假证明应随请休假申请单报各部门存档。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

2、员工因病休假期限:

连续工龄

工龄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5-10年

9个月

10-15年

12个月

15-20年

18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三)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享受三个月产假,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生育的增加二个月产假,剖腹产、难产另加15天假期,多胞胎生育按国家规定。男员工妻子生育,男员工可享受7天护理假。法定节假日计入假期。

2、乳期女员工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直到婴儿周岁。员工须将哺乳时间提前告知部门负责人。

3、产假、年休假可合并使用。

(四)婚假

1、员工登记结婚后即可享受婚假,按照《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假期为3天;员工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奖励休假14天,共17天。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

2、员工婚假应在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两年内休完,两年后不补休。

(五)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三天丧假。

(六)探亲假

1、未婚员工试用期满后,每年享有20天假期探望不在同一地区居住的父母;已婚员工同父母不在同一地区居住,每满四年可享有20天假期。

2、已婚员工夫妻两地分居,一年内在一起生活不足一个月的员工,探亲假为每年一个月。

3、探亲假需一次性休完,不累积使用。双休日、节假日计入假期。

4、协会为员工一次性报销探亲往返火车硬座票(软座或卧铺以相同公里数的硬座标准报销)或汽车票。

(七)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年中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享用了其中最长假期,其它假期自动取消,享用短假的,长假将随之减少。

第二十条:请休假流程

1、提出申请:员工需提前一个星期填写“请休假申请单”,提出休假申请。

2、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休假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报协会秘书处备案;部门负责人请休假申请报协会秘书长签字批准。

3、销假:休假完毕后,本人在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所在部门或协会秘书处销假,不准电话销假及请他人代销假。

第五章、员工离职

第二十一条:员工离职包括:辞职、开除、辞退、病退、退休五种情况

第二十二条:员工辞职

1、协会各类人员辞职,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辞职申请书)通知协会秘书处。

2、普通员工由协会秘书长审批,部门以上管理人员由协会会长审批。审批后,辞职人员方可办理后续手续。

3、所签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辞职,协会秘书处根据员工在职期间具体情况(如支付的培训费等)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期限确定违约金,员工在缴纳违约金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4、所签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辞职,协会秘书处根据审批情况,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开除

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况之一,协会予以开除处理:

1、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2、在协会内赌博者。

3、偷窃同事或协会财物者。

4、在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5、记大过满三次者。

6、无故连续旷工十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者。

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并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二十四条:辞退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协会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法规做出辞退的处理。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五条:病退及退休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开除或辞退员工,应由员工所在部门提报情况说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审核,并经会长审批后,由协会秘书处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时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七条: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由协会秘书处发放“离职人员手续办理程序表”,经各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人事管理制度(二)

(修订稿)

第一章  协会领导成员的任职要求

一、协会领导成员的素质要求及任职条件:

1、协会领导成员的素质要求。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都属于协会领导职务。其应具备如下素质: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务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2)精通本协会的业务,为行业的领头人。

3)注重自我品格和情操的修养,德高望重,具有人格魅力。

4)具有较强的社团组织活动能力。

5)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和较高的领导艺术才能。

2、协会领导成员的任职条件。协会领导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协会定法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的,由会长担任。他既有权代表协会法人行使权力,也有责任代表协会法人履行义务。协会定法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协会的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除外)。

第二章  协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制度

一、协会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协会内部岗位的实际需要,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二、协会招聘工作人员要按国家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聘书,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书一经签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三、协会招聘工作人员的聘用期限,由协会与被聘人协商确定。聘期届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四、协会工作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应按国家人事、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等,按原企业(单位)编制序列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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