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奖惩制度
时间:2020-07-31 访问量:44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惩分明,调动工作人工作人员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协会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对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和临时工作任务。工作人员的日常行为要接受月度的考核评价,其分值将决定其的工资水平;
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表现较大地超过协会对其基本要求,或者其行为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协会带来利益,除在当期考评得分上予以反映外,还可以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表彰,以起到宣传、鼓励的推动作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的表现达不到协会对其基本要求,根据情节不同,均要给予相应惩戒;
第六条 处罚和过失单必须及时通达本人,本人有向上级申诉的权利;
第三章 奖励
第七条 奖励的方法有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三种:
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
2、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3、荣誉奖励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嘉奖通报全协会:
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领导有方,使主管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堪为全体工作人员楷模者;
4、全年考勤记录无缺勤者;
5、其他对协会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6、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记功通报全协会:
1、绩效考核成绩超过上级安排任务的50%以上者;
2、检举揭发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或侵害协会利益的行为,为协会挽回形象和损失者;
3、全年累计获嘉奖五次者;
4、连续两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5、对维护协会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
6、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记大功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宣布:
1、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者;
2、全年能超额10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连续五年,工作业绩突出,并无任何劣迹者;
4、对维护协会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5、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者;
第十条 协会每季度评选“季度优秀工作人员”一次,人数1人。
第十一条 协会每年评选“先进工作者”一次,人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授予那些在协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可作为集体奖励,其中的主要贡献者可以获得个人奖励。
第十四条 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上述情况均需填写奖励申请单,并文字汇报主要行为。奖励行为的核实由秘书处负责,各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汇总后由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包括荣誉奖励及经理奖励),报会长批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惩戒
第十六条 协会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工作人员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1、检查工作人员对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称为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2、考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如果因失职而使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损失,称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3、工作人员可以对协会内部的各种行为进行举报,秘书处负责调查核实;
4、处罚的决定在秘书处开具的“惩戒通知单”中注明。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对惩戒处罚有异议,可以向秘书长、会长或理事会申诉。
第十八条 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薪10-20元/次:
1、仪表不适宜,奇装异服者;
2、在办公场所、作业场所、修理场所吸烟者;
3、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场所30分钟以上,未登记或向前台说明去向者;
4、同事间互相谩骂、说脏话、粗话者;
5、参会人员迟到者。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扣除薪50-100元/次:
1、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2、未经批准擅自离职怠慢工作者;
3、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者;
4、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者;
5、工作时间饮酒者;
6、因指挥、监督不力造成事故情节较轻者;
7、违纪达2次(含)者。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扣除薪100-150元/次,并扣减薪点值10%-15%:
1、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2、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协会权益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4、损公肥私或泄露协会机密给协会造成较大损害者;
5、年度内累计警告三次者。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扣除薪150-200元/次点,并扣减薪点值15%-20%:
1、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三次以上者;
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属实但情节轻微者;
3、故意损坏协会重要文件或财物者;
4、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
5、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者。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视情节予以辞退或开除并扣除当月工资:
1、玩忽职守,致协会蒙受重大损失(5万元(含)以上)者;(协会同时保留要求赔偿责任);
2、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经查事实情节严重者;
3、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4、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5、在工作时间内赌博者;
6、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协会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故意泄密或者出卖协会秘密造成较大损失者;
8、偷盗、侵占同事或协会财物经查事实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索贿、受贿,收取回扣数额较大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协会印信严重损害协会权益者(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年度内累计记大过两次者。
第二十四条 惩戒的提出人可以是协会的任何工作人员,秘书处负责核查,并填制报告。
第二十五条 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决定由会长作出。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由秘书处出具罚单,计入当月工资核算。
第五章 工作人员年度奖惩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功过抵消规定:
1、工作人员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2、嘉奖与警告抵消;
3、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消记过1次或警告3次;
4、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消大过1次或记过3次。
第二十八条 依据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不同等级,给予工作人员相应的奖惩,具体内容如下: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前2%:奖励1000元;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前5%:奖励 500元;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后5%:罚款500元;
当年考评分总和的后2%:进入末位淘汰系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及针对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报秘书处汇总备案,由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