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拿起法律武器 拒绝退一赔三
时间:2021-04-07 访问量:395 来源:朗诚律师事务所
二审翻案:朗诚律师代理某汽车消费“欺诈”案二审获改判,撤销原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2021年3月5日,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李某与长春某汽车经销商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北京朗诚律师事务所胡祥芳律师、王世勋律师作为长春某汽车经销商的代理律师参与该案二审程序。
该案二审判决依法撤销了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长春某汽车经销商构成“欺诈”、“退一赔三”的一审判决,同时,二审判决认定长春某汽车经销商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李某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合计6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该二审判决,不仅正确适用了“欺诈”认定应具备的法定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2)须有欺诈故意;(3)须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并基于错误认知而作出意思表示;(4)被欺诈方的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尤其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向原告释明,要求其明确请求权基础:究竟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还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在原告坚持以“欺诈”撤销合同为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根据“不告不理”原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主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处理本案。
胡祥芳律师、王世勋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主任武峰律师的全程指导下,有理有据、严谨缜密的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两个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庭审准备。该案历经三次庭审,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李某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是4S店所为,又不能证明4S店系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案涉车辆,而且,二审时,4S店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案涉车辆“瑕疵”确非4S店所为,4S店在接收车辆时完成了对案涉车辆的检验义务,对案涉车辆存在“瑕疵”亦不知情。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4S店存在“欺诈”行为,李某要求:认定构成“欺诈”、撤销合同、退车返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宾利案件,该案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欺诈”类案件的司法裁判观点中,又进行了新的突破,严格按照原告明确选择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审理裁判,对于促进消费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更具警示意义。